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行业中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入的循环经济知识培训。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知识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循环经济知识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