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示范与推广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示范园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