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示范园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