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专项用于:(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