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地民族的民风民俗;未经同意的,不得摄影、摄像、录音;不得从事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文化价值和地方公共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