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