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本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制定科学、具体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