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