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划定疫区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批准,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检查运输的畜禽及其产品并登记,对运载畜禽及其产品的工具进行消毒;

(二)对疑似染疫的畜禽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进行隔离检查,确诊为染疫或者染疫病死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销毁或者作无害化处理;

(三)对易感染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四)对易感染畜禽施行圈养或者指定地点放养,对非易感染的役用牲畜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五)禁止易感染的畜禽及其有关物品的出入、交易。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