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各级规划依法进行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制定、报批程序,以及批前公告、审批公示、修改公示等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