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乡学校、医院、广播电视、市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邮政、公共客运交通、道路、公厕、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避雷、泊车、休闲广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人防工程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实施。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