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划。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缺或者修复,确保安全和交通畅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