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色彩调配,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