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