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单位的职工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