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或者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侵犯其成员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