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设立直销、展销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