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三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是,理事长、理事、监事和经理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