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五年以上。
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主体功能区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二)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三)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原则;
(四)保障措施及配套政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