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