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临时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