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已废止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绿篱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