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旅游、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