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和其他杂物;

(三)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