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二)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和其他杂物;(三)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