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已废止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店外堆放物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