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店外堆放物品、占道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必须经

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