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枉法、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