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委托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