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