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