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