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抢救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四)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机关达省级最高等级、企业事业单位达省级以上等级的;(五)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全系统达到省级以上等级的。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