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支持、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功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于结案后,按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分别情况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