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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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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六条

已废止

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支持、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功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于结案后,按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分别情况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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