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第二十条已废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源禁区内,除执行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