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应急能力。预 防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