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