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有效市和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