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市和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雾、消雨、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