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分别或者同时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二)连续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抢险救灾、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外籍人员的;(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