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分别或者同时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二)连续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抢险救灾、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