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中间区内严禁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发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其他无线电台(站)及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时,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电磁兼容论证。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