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政策上予以扶持,在项目上予以倾斜,资金上加大投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