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核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负责高新区的财政管理,并按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
(六)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
(七)负责高新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八)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高新区内社会事业的管理和服务;
(十)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