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等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