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高新区内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