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行政行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