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高新区内设立污染环境以及其他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建设项目。鼓励高新区内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做好环保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