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高新区内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高新区新建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和标识应当按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