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高新区应当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产出和贸易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集产学研相结合、技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发展特定区域。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