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区内的经济、社会事业、行政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规划、统-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