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服务与创业鼓励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引荐并促成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相关其他活动的,可以按照实际引资额,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