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高新区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手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予以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