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企事业员工和高校学生率先无偿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