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