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采血和供血第二十一条有效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非法采供血;(二)血站、医疗机构非法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